第四章
作者:盛文林   |  字数:2079  |  更新时间:2012-08-20 17:00:10  |  分类:

儿童教育

第4章

汉谟拉比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至公元前1750年),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在位期间大约是公元前1792年至1750年,自称“月神的后裔”公元前18世纪初,汉谟拉比领导的古巴比伦王国崛起,一跃成为囊括整个两河流域的帝国。他制定的一部反映奴隶主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为后人研究古巴比伦社会经济关系和西亚法律史提供了珍贵材料。统一两河流域

公元前2006年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之后,入侵者阿摩利人便在两河流域这块肥沃的土地上定居了下来,在接受先进的苏美尔·阿卡德文明的同时,也为之注入了新鲜血液,推动它向新的高度发展。

几百年间,阿摩利人建立了一系列城邦,比较著名的有玛里、伊新、拉尔萨等,众城邦间在交往中争斗,在友谊的掩盖下充满着利益纠纷。古巴比伦王国位于幼发拉底河的河岸,在今伊拉克的巴格达之南。这里是幼发拉底和底格里斯两条河互相靠近的地方。它最初是一个小村庄,后来由于贸易的发展,逐渐富有起来。巴比伦城邦曾一度向北方的亚述称臣,到汉谟拉比在位的时候,成为古代两河流域(美索不达米亚)最强大的国家,同时也是古代两河流域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汉谟拉比是辛姆巴利特之子,是巴比伦城邦的第六任国王。为了逐步统一两河流域,汉谟拉比先与北部的大国玛里签订条约,缔结同盟,然后将邻近的伊新、拉尔莎、乌尔等国家各个击破,逐步征服美索不达米亚中部地区。当他在美索不达米亚中部地区巩固了自己的地位以后,又想把势力伸入美索不达米亚北部。美索不达米亚北部出产木材和矿石,而且这里有一些商道通向叙利亚的城市和地中海的各口岸,在战略上有重要地位。于是他利用玛里与苏巴尔图的矛盾,先派兵支持玛里,击败苏巴尔图,然后又反过来攻击自己的同盟者。在位的第三十三年至三十五年,汉漠拉比终于占领了玛里王国的首都,建立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国家。

建立中央集权在统一两河流域的过程中,汉谟拉比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他向人民宣称是“神”叫他来统治世界的。他在他所制订的法典中说:“阿努神和恩里尔神召唤我,汉谟拉比,光荣的,敬畏神明的战士……我,汉谟拉比,恩里尔神选拔的祭司……辛神所创造的诸王之王……,玛尔都克神召唤我治理人民,并把幸福赐给国家。”这样,他在自己身上罩上了神圣的光圈,把自己打扮成神的代表,所有的人都得服从他的命令。

汉谟拉比把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和祭祀等等的最高权力都集中在自己手里,在他手下有着庞大的官僚机构。从留存到现在的书信及公文中可以见到他严密地控制着全国。制订法典为了保护奴隶主的利益并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汉谟拉比从他在位的第二年起开始制订一部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的制订花费了很多时间,因为在法典的序言中曾提到汉谟拉比征服和统治亚述及尼尼微,而这两地的征服是在他在位的第三十九年才完成的,可见汉谟拉比法典是在他的晚年才公布的。1901年12月底,法国考古学家在伊朗的苏萨发现了兰大段黑色玄武岩的石柱,石柱总高约两米,方圆约一米半,表面刻满了楔形文字。经研究,这就是汉谟拉比制定的法典。法典全文包括序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共二百八十二条条文,发现时有三十五条已被磨损,后来在亚述巴尼拔(公元前七世纪亚述国王)图书馆的废墟中发现了这部法典的副本,才把缺损的部分补上。法典分序、正文、跋3部分。在序和跋中,汉谟拉比把自己描写成神圣的君主,标榜自己的文治武功,并阐明编定法典的目的在于发扬“公道”,铲除“邪恶”。

正文共有282条条文,内容繁杂,涉及到政治、社会、经济、生活等许多方面。总括起来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严格地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所有权,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

当时社会,奴隶被视为私有财产,所以法典对拐带或藏匿奴隶的人都定死罪。有一条文规定:理发师在奴隶主不知的情况下为一奴隶剃去其奴隶标志,该理发师应断指。可见处分之烈。法典对盗窃别人财产的处罚也很严厉,一般大小盗窃都被处以死刑或课以数10倍的罚金。民间的契约也多对业主有利。如雇工放牛,规定了工资定额,但如果牛受损,则要放牛人赔偿。农人租种主人田地,遇水灾颗粒无收,也要照规定交租。其次,等级观念及男性至上的思想在当时社会里已根深蒂固,法律条文的拟定自然也有偏袒上等人和男性的特点。

在法典的民事和刑事条例中反映出,古巴比伦社会除了有自由人与奴隶的区分外,自由人内也有不同等级的区别,这在伤害罪的条文中最为明显。自由人相互伤害,一般以“同态复仇’的办法惩处。自由人伤害比他地位低的人,则用赔银来解决;当然伤害奴隶也是赔银,但数量更少。在法典的条文中还可以知道,妇女的地位是十分低卑的。婚姻是买卖婚姻,结婚前未婚夫要向女家交出一笔购买妻子身价的费用和一定数目的聘礼。妻子虽然在家庭中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夫妻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如条文规定:“借债不还者,以其妻为奴婢,卖予债主。”“久婚不孕,丈夫可以休妻。”“未尽主妇之责,不照顾丈夫生活起居者,必须主动遣回娘家,嫁妆全归夫家。”可见妻子仅是丈夫的私有财产、奴仆而已。法典最显著的特点可以说是采用了“同态复仇”、“神明判决”的原则了。

按“键盘左键←”返回上一章   按“键盘右键→”进入下一章   按“空格键”向下滚动